原标题: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解读:为什么要废止劳动教养制度
劳动教养制度建立以来,为维护社会治安、确保社会稳定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加快推进,要求改革劳动教养制度的呼声日趋强烈。同时,法律法规不断完善,政法机关驾驭社会治安局势能力不断提升,也为改革劳动教养制度创造了有利条件。《决定》积极回应社会关切,明确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完善对违法犯罪行为的惩治和矫正法律,健全社区矫正制度。”
劳动教养是对被劳动教养的人实行强制性教育的行政措施,创立于20世纪50年代,是党和政府从我国国情和当时的社会历史条件出发作出的一项重要决策。1957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十八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问题的决定》,标志着劳动教养初步纳入了法制轨道。在建立之初,劳动教养制度兼有教育矫治和收容安置功能。“文化大革命”期间,劳动教养制度停止实施。1979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明确了劳动教养的审批、管理、期限和监督等问题。此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特别是行政诉讼法、行政复议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毒法等法律相继出台,对劳动教养制度作了补充、调整和完善。可以说,对于那些主观恶性较深、屡教不改但又没有达到犯罪定量标准要求,既不能给予刑事处罚,适用治安处罚又不足以为戒的违法和轻微犯罪行为,予以劳动教养,创造性地解决了刑法结构上的缺陷和治安管理处罚程度上的不足。劳动教养制度创立50多年来,对维护治安秩序、确保社会稳定、教育挽救 |